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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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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生活 发表于 2021-4-29 00:00:00 浏览:  3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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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现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通过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通过了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认为该事务所具备从事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
3、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彬、陈武明、邓钊
2021年 4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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