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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法(2019 年修订)》实施前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我们同意将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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