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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明科:非标意见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21]第1-1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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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明科:非标意见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21]第1-10161号

zxj 发表于 2021-4-29 00:00:00 浏览:  2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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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21]第 1-10161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传真 Fax:+86(10)82327668
网址 Internet:www.daxincpa.com.cn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邮编 100083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15/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No.1Zhichun RoadHaidian Dist.
BeijingChina100083关于对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21]第 1-10161号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0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和 2020年度利润表、股东权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1
年 4月 27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 1-10360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对导致非标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所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72000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62%,系购买的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发行的“新时代信托·【恒新 6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理财产品,该项信托计划到期日为 2020 年 12 月 24 日。贵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2020
年 12 月 25 日、2020 年 12 月 29 日接到新时代信托通知,该信托发生违约,无法按约定向
公司分配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的季度收益 1360.33 万元、 2020 年 9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的季度收益 1390.90 万元、 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的收益 45.85 万元和兑付本金 7.2 亿元。
贵公司经与新时代信托沟通,知悉新时代信托业已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接管。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贵公司该项投资的可收回性,以及以投资本金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恰当性。此外,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传真 Fax:+86(10)82327668
网址 Internet:www.daxincpa.com.cn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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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该项资产的可收回性,以及主营业务全面停止经营,导致贵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出具非标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
“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和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我们目前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贵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的情形。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传真 Fax:+86(10)82327668
网址 Internet:www.daxincpa.com.cn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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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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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郭颖涛(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晓霞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邮编 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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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No. 1 Zhichun RoadHaidian D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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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Fax:+86(10)8232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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