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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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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yangxin 发表于 2021-4-30 00:00:00 浏览:  3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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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7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金越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伟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319606580.57 163360801.77 95.6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8053876.68 -15262708.22 152.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元)
632510.45 -20883955.92 103.0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3424012.91 56423167.42 -76.2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 -0.03 166.6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 -0.03 166.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85% -1.70% 150.00%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2321291131.84 2070985186.43 12.0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949233451.04 939754923.35 1.0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031.7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7950879.73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341290.19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06682.97
减:所得税影响额 873856.7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401598.24
合计 7421366.23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39575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总数(如有)
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31.16% 141809800
质押 141800000
冻结 141809800
孙建江 境内自然人 5.38% 24508170
质押 24500000
冻结 24500000浙江省科技评估和成果转化中心
国有法人 1.65% 7500000
邵志明 境内自然人 1.39% 6307400 质押 6300000
王毓霞 境内自然人 0.70% 3184000
杨华 境内自然人 0.58% 2634200
罗雄 境内自然人 0.55% 2510300
王继超 境内自然人 0.52% 2356351
吕翠萍 境内自然人 0.43% 1976100
林荣 境内自然人 0.41% 186580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 数量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141809800 人民币普通股 141809800
孙建江 24508170 人民币普通股 24508170
浙江省科技评估和成果转化中心 75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7500000
邵志明 6307400 人民币普通股 6307400
王毓霞 3184000 人民币普通股 3184000
杨华 2634200 人民币普通股 2634200
罗雄 2510300 人民币普通股 2510300
王继超 2356351 人民币普通股 2356351
吕翠萍 1976100 人民币普通股 1976100
林荣 1865800 人民币普通股 1865800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上述股东中,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孙建江、邵志明存在关联关系,其中,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先生与股东孙建江先生系表兄弟关系且孙建江先生在精
功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局执行主席、执行总裁。股东邵志明先生在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公司未知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前 10 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
况说明(如有)无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合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95.64%,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主导产品碳纤维专用装备、建筑建材专用装备及轻纺专用装
备等的市场拓展形势良好,相关产品订单充足,相应收入同比大幅增长。
2、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52.77%,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主导产品碳纤维专用装备、建筑建材专用
装备及轻纺专用装备等的收入增长提升了公司经营业绩所致。另外,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795.09万元,对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扭亏为盈的影响也较大。
3、报告期末应收款项融资比年初增长97.80%,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加快货款回收速度且收到的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较多等所致。
4、报告期末合同负债比年初增长81.44%,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碳纤维专用装备等主导产品销售合同预付款较多所致。
5、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76.21%,主要是公司本期支付各项税费同比大幅增长所致。
6、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172.06%,主要是公司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适当减少短期借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进展事宜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增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业务额度的议案》、《关于调整继续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余值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聚租赁”)、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等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含4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负责审批并具体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效期分别为自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9年12月31日止、2022年12月10日止。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于2015年12月5日、2017年6月17日、2019年12月11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5-077、2017-038、2019-077的公司公告。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为客户通过融资租赁购买设备的担保余额为11367.95万元。其中:通过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担保余额为4160.07万元;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给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
担保余额为5113.93万元;通过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担保余额为2093.96万元。
(1)关于光伏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在不超过上述审议通过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余值总额下,公司与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新能源”)开展了以下光伏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1)2015年和2016年,公司与华融租赁、大海新能源先后签订了四份《租赁物买卖合同》,华融租赁向公司购买金额为
13600万元的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大海新能源。同时,公司与华融租赁签订《回购担保协议》及
《风险金协议》,公司向华融租赁共支付风险金2312万元,用于冲抵大海新能源逾期支付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为大海新能源履行融资租赁业务而形成的债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
2019年8月20日,公司收到金聚租赁的《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华融租赁与金聚租赁于2019年1月4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华融租赁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金聚租赁。2019年8月20日,公司与华融租赁、金聚租赁签署了《光伏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之备忘录》,备忘录签署生效后,原精功科技应向华融租赁履行的相关义务(即为精功科技与华融租赁就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关联签署的《回购担保协议》、《风险金协议》中精功科技所需履行的义务)均由精功科技向金聚租赁履行,华融租赁不再享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权益。
2)2016年9月9日,公司与金聚租赁、大海新能源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金聚租赁向公司购买金额为7514万元的太
阳能多晶硅铸锭炉及剖锭机,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大海新能源。同时,公司与金聚租赁签订《回购担保协议》及《风险金协议》,公司向金聚租赁支付风险保证金1502.80万元,用于冲抵大海新能源逾期支付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为大海新能源履行融资租赁业务而形成的债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
上述《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大海新能源控股股东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包括旗下大海新能源等57家公司,以下简称“大海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被依法裁定受理。受此影响,大海新能源自2018年开始未能按《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按期支付租金。大海新能源对华融租赁融资租赁项目剩余未支付租金5113.93万元,对金聚租赁融资租赁项目剩余未支付租金
4160.07万元,两个项目剩余未支付租金合计9274万元,均已逾期。公司除已支付风险保证金3814.80万元外,代为偿付租
金及追加保证金5459.20万元。
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光伏装备融资租赁客户破产重整偿债方案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申报的并经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认定的2632.06万元普通债权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普通债权清
偿方案二的方式处理(现金清偿+未获现金清偿部分36%选择信托计划)。即:债权本金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00%的清偿率一次性现金清偿,清偿时间与普通债权主债权本金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一致;普通债权本金中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主债权本金金额10%的比例在 2019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清偿;未获清偿部分按照36%的比例选择信托计划Ⅰ,实质通过以资抵债方式实现债权的综合受偿,其余未获清偿部分的债权,债务人不再清偿。另外,金聚租赁经与公司沟通后,对其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债权)之外的普通债权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也同样选择上述方案二的清偿方式(现金清偿+未获现金清偿部分36%选择信托计划)。2019年12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的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司申报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现金清偿部分已于2020年1月执行完毕。但《重整计划》中约定的对于公司光伏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租赁公司——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在融资租赁物清算价值范围内全额、优先清偿,还款时间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偿还时间且最迟不得晚于2019 年12 月31 日;未获优先清偿的部分列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清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已支付的风险保证金、代为偿付的租金及追加保证金合计金额为9072.47万元,公司结合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的执行现状以及优先债权所对应原设备资产的预估可回收价值,对优先债权5488.47万元30%以外的其余债权金额计提坏账准备,2020年度追加计提坏账准
备4070.88万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7425.93万元。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于2016年6月2日、2016年9月28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7日、2020年1
月15日、2021年1月28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6-043、2016-065、2019-037、
2019-072、2019-075、2020-002、2021-006的公司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
(2)关于轻纺专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2017年8月,公司与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浙江汇金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公司购买总额为3519.20万元的转杯纺纱机等设备,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限公司。2019年8月,公司与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恢复《租赁物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的执行。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通过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的上述融资租赁项目担保余额为2093.96万元,应收浙江
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余额为677.97万元,包括合同约定10%比例的保证金351.92万元以及因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限公司个别月份租金逾期而追加支付的保证金326.05万元。
2、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及破产重整事项
精功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14180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6%;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其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4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5%,并所持有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前述股份冻结的原因主要系精功集团因太合汇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债务纠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绍兴骏联家纺有限公司银行贷款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精功集团在华夏银行杭州分行银行融资产生欠息等原因所引起,前述事项均与公司无关联。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精功集团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身资产重整价值及负债、经营等情况,于2019年9月6日向柯桥法院提出重整申请。2019年9月17日,精功集团收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2019】浙0603破申26号的《民事裁定书》,柯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精功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根据法律程序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0年8月14日,柯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精诚物流有限公司、绍兴紫薇化纤有限公司、绍兴远征化纤有限公司、绍兴柯城轻纺原料有限公司、绍兴精汇投资有限公司等九公司进行合并重整。目前,精功集团处于司法重整阶段,其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7日、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
19日、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22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8月22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编号为2019-017、
2019-024、2019-034、2019-044、2019-046、2019-047、2019-061、2019-070、2020-013、2020-049的公司公告。
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9年8月27日,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富控股”)因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融资需要,持股5.385%的公司股东孙建江以持有的2450万股精功科技股份为众富控股前述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后因该笔融资出现逾期,长城资产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孙建江质押担保的2450万股精功科技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前述冻结事项与公司无关联,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直接的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19年8月28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编号为2019-042的公司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前述股份尚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重要事项概述 披露日期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 2021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同向上升
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500 -- 5000 743.01 增长 371.06% -- 572.9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 -- 0.11 0.02 增长 300.00% -- 450.00%业绩预告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碳纤维专用装备的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其销售收入的实现促进了公司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合同订立公司方名称合同订立对方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总金额 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大丝束碳纤维成
套生产线 1 套
1.83 亿元(含税)
2020 年 8 月公司完成整线负载试
车,2020 年 12 月完成验收调试合格并交付客户使用。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累计确认不含税收入
16194.70 万元(其中,2020 年度确认收入
16194.70 万元,
本期 0 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款
10079.84 万元(其中,收到银行承兑汇票
9079.84 万元)剩余应支付的
7305.16 万元货款尚未收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公司向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提供 5 条碳纤维生产线。
6.80 亿元(含税)
为便于项目实施,
2020 年 12 月 18日,公司与吉林国兴新材料、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
— —
司(以下简称"国
兴碳纤维")、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碳谷")签署了《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之补充协议》。将公司与吉林国兴新材料签署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进行
了合同主体、合同金额变更,原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付款进度等内容均保持不变。同日,公司分别与国兴碳纤维、吉林碳谷重新签署了编
号为:
GXTHX20201218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金
额 6.50 亿元)、编
号为:
TGTHX20201218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金
额 3000 万元)。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公司向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提供
4 条碳纤维生产线。
6.50 亿元,其中,
一期金额 3.40 亿元(含税),二期金额3.10亿元(含税)。
正常履行中 0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支付的一期项目预付款
17001.72 万元、
二期项目预付
款 9300 万元。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公司向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 1 条碳纤维生产线。
3000 万元(含税)
生产线已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交付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2021 年一季度确认不含税收入
2654.87 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预付款及进
度款 2850 万元。
重大合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大丝束碳纤维成套生产线(3号线)销售事项2020年4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精功碳纤维”)签署《大丝束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83亿元(含税,大写:壹亿捌仟叁佰万元整)。2020年4月21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2020年12月,公司完成了上述生产线的各项安装与调试工作,整线一次性试车成功并交付吉林精功碳纤维使用,2020年度公司按照合同履约进度确认不含税收入16194.70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吉林精功碳纤维
支付的10079.84万元货款剩余应支付的7305.16万元货款尚未收到。
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22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9日、2021年1月6日、
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10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20-019、2020-021、
2020-032、2020-042、2020-051、2020-056、2021-001、2021-009、2021-014的公司公告。
2、关于与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销售事项2020年6月3日,公司中标《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碳纤维碳化生产线扩建项目》(项目招标编号为
JLCTTC-20YQTHW1018)所需采购的碳纤维生产线,项目预估金额为3.70亿元。2020年6月12日,公司与招标委托方吉林市
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兴新材料”)签署了《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在具体约定一期价值3.70
亿元的3条碳纤维生产线的交货期限、付款进度等内容的同时,还预订了二期2条碳纤维生产线。一、二期合计金额6.80亿元(含税)。其中,一期金额3.70亿元(含税),将于合同生效后380日完工;二期金额3.10亿元(含税),工期待定,预计启动时间在2021年7月以后,以交易对方通知为准。
为便于项目实施,2020年12月18日,公司与吉林国兴新材料、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碳纤维”)、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碳谷”)签署了《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之补充协议》。将公司与吉林国兴新材料签署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进行了合同主体、合同金额变更,原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付款进度等内容均保持不变。同日,公司分别与国兴碳纤维、吉林碳谷重新签署了编号为:GXTHX20201218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金额6.50亿元)、编号为:TGTHX20201218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国兴碳纤维支付的一期项目预付款及进度款17001.72万元、二期项目预付款9300万元和吉林碳谷支付的预付款及进度款2850万元,公司与国兴碳纤维签署的合同目前正常履行中,公司与吉林碳谷签署的合同,公司已于2021年3月22日将该生产线交付吉林碳谷投入使用,2021年一季度确认不含税收入2654.87万元。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于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13日、2020年7月4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
月19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23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
为2020-040、2020-041、2020-044、2020-050、2020-057、2020-063、2021-005、2021-008、2021-010的公司公告。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金越顺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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