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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恒信息: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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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恒信息: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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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须知
为保障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保证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确保本次股东大会如期、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
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 2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
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参会回执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股东(或股东代表)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
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六、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
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七、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
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九、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1年 4 月 2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十二、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请予配合。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间:2021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 时 30 分
地点: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 188 号安恒大厦
召集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范渊先生
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5 月 14 日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代表股份数情况
三、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
四、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暨修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及提问
六、提名并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七、宣读投票注意事项及现场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一: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二: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基于对 2020 年度董事会各项工作和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的总结,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董事会拟制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情请见议案附件一。
本报告已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三: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监事会拟制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情请见议案附件二。
本报告已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四: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基于对 2020 年度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的总结,编制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情请见议案附件三。
本议案已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五: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
人民币 337917089.31 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日,公司总股本为 74074075.00 股,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14814815 元,占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1.05%。
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 30%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盈利 134115510.40 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337917089.31 元,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 14814815 元,占本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低于 30%,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网络信息安全作为知识密集型的新兴行业,具有科技含量高、技术及产品更新升级快的特点,主要成本为人工成本。为保障对人才培育、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需要维持较高水平的研发投入。同时,由于行业本身季节性的影响,收入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从日常生产经营、潜在的重大项目投资等方面考虑,需要留存一定的现金储备。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
2020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2297.27 万元,同比增长 40.14%;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411.55 万元,同比增长 45.43%。虽然近年来公司盈利能力不断提高,但是目前公司正处于成长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需要持续在项目研发、市场拓展、品牌推广以及综合服务能力提升等多方面保持较高的投入。
综合公司各方面资金需求,公司需要留存一定的现金储备以满足研发投入、业务发展等需要,从而为公司健康发展、平稳运营提供保障。
(三)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公司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 2020 年度进行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同时需要留存部分未分配利润,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以及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2020 年末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累积滚存至下一年度,用于研发投入、日常经营。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情况、现金流等各种因素,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议案已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已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六: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 2021 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方面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
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同时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已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七: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2020 年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8 万元/年(税前),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非独立董事薪酬:(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同时兼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其他职位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其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领取,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领取。(2)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具体发放情况如下表: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如下表格发放:
职级 姓名 薪酬总额(万元)
董事长/总经理 范 渊 149.26
董事 肖力 0.00
董事 陈英杰 0.00
董事 姜有为 0.00
董事 沈仁妹 129.33
董事/副总经理 张小孟 125.01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董事/副总经理 吴卓群 100.48
独立董事 赵新建 8.00
独立董事 丁 韬 8.00
独立董事 张晓荣 8.00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戴永远 85.00
副总经理 黄 进 98.18
副总经理 马红军 164.97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楼 晶 96.61
二、 其他说明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等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薪酬中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评价相挂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波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已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八: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2020年公司监事的薪酬主要是根据其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领取,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领取。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事薪酬按如下表格发放:
职级 姓名 薪酬总额(万元)
监事 王 欣 129.17
监事 郑 赳 110.00
监事会主席 冯旭杭 94.67
二、其他说明
1、公司监事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公司监事从公司取得薪酬中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评价相挂钩。
2、公司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已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九: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独立董事丁韬女士、张晓荣先生、赵新建先生基于对 2020 年各项工作的总结,撰写了《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现向股东大会汇报。
本议案已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十: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在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的基础上,结合公司 2021 年度的生产经营规划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定,谨慎预计出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本议案已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十一: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暨修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将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范渊先生变更为公司总经理吴卓群先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同步修改章程中相关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议案已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暨修改的公告》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十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载披露,具体授权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十三: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订,修订后的基本制度详见议案附件
四。
《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已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附件一: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0 年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董事会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现将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0 年,公司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议题及审议通过情况
2020年 4月
13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审计委员会 2019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制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17、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年 4月
27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2020年 6月
8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2020年 8月
6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年 8月
20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年 8月
25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1、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19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26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0 年 12
月 25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范渊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陈英杰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姜有为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张小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 《关于选举吴卓群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6 《关于选举袁明坤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辛金国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 《关于选举朱伟军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赵新建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5.01 《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的议案》
5.02 《关于本次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的议案》
5.03 《关于本次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的议案》
5.04 《关于本次发行数量的议案》
5.05 《关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5.06 《关于本次发行锁定期安排的议案》
5.07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的议案》
5.08 《关于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地点的议案》
5.09 《关于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的议案》
5.10 《关于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及附注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的议案》1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和发展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各专门委员会成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如下:
公司审计委员会积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充分有效沟通;根据公司年审工作安排,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按工作进度及时完成年报审计工作,在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后,召开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同意将经年审会计师审计完毕的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审核公司的定期报告;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根据决策部署,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告期内,战略和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项目投资拟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竞拍土地打造安恒信息长三角总部。(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提名委员会按照《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第二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了 2019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审核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工作,有效履行各自职责,为董事会审议事项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建议,促进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丁韬、赵新建、张晓荣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报告期内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年度股东大会和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确保股东大会决议得到有效的实施。
(五)公司规范化治理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障全体股东与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2021 年董事会工作方向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将在进一步明确经营目标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公司
的运行效率和整体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确保股东大会各项决议有效执行。
(二)结合 2020 年公司经营情况,结合行业趋势,决定 2021 年度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监督总经理工作,对公司管理团队的日常经营工作提供指导和建议。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履行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相关职责。
特此报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附件二: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0 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从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有效发挥了监事会职能。现将监事会 2020 年主要工作内容汇报如下: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8 次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议题及审议情况
2020 年 4 月
13 日
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 4 月
27 日
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2020 年 8 月
6 日
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2020 年 8 月
20 日
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0 年 8 月
25 日
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1、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19 日
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26 日
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0 年 12
月 25 日
第一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冯旭杭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王欣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4.01 《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的议案》
4.02 《关于本次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的议案》
4.03 《关于本次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的议案》
4.04 《关于本次发行数量的议案》
4.04 《关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4.06 《关于本次发行锁定期安排的议案》
4.07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的议案》
4.08 《关于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地点的议案》
4.09 《关于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的议案》
4.10 《关于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及附注的议案》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审核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充分了解本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并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依法列席和出席了董事会会议和所有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及经营方针的制定,依法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执行,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持续改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经营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质量优良。2020 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收购、出售资产事项,没有发现损害股东利益或者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八)公司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且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确保了公司经营的正常、有效进行,促进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合理的、完整的,经运行检验是可行和有效的;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三、监事会 2021 年工作计划
2021 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主要工作计划如下:
1、谨从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责。2021 年,监事会将继续探索、完
善监事会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完善对公司依法运作的监督管理,加强与董事会、管理层的工作沟通,依法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以使其决策和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合法。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组织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继续加强落实监督职能,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督促公司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从而更好地维护股东的权益。
2、加强监督检查,全方位防范经营风险。第一,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资金管理、内控机制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二,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向控股公司了解情况并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资金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运用效率。特别是重大经营活动和投资项目,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三,经常保持与内审部和公司所委托的会计事务所进行沟通及联系,充分利用内外部审计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第四,重点关注公司高风险领域,对公司重大投资、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重要方面实施检查。
3、主动配合,提高监事会管理水平。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同时加强会计审计和法律金融知识学习,不断提升监督检查的技能,拓宽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维护股东利益。
特此报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附件三: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20 年财务决算工作已完成,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442 号》,现将有关财务决算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主要会计数据
2020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2297.27 万元,较上年增加 37893.98 万元,较上年增长 40.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411.55 万元,较上年增加
4189.51 万元,较上年增长 45.4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 12075.70 万元,较上年增加 4116.26 万元,较上年增长 51.72%。
最近三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本期比上期同期增减(%)
2018 年
营业收入(万元) 132297.27 94403.29 40.14% 62658.6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万元)
13411.55 9222.04 45.43% 7687.4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净利润(万元)
12075.70 7959.44 51.72% 5782.1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万元)
27999.39 21651.61 29.32% 9598.26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81 1.62 11.73 1.38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81 1.62 11.73 1.3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63 1.39 17.27 1.0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37 14.59 -6.22 16.37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7.53 12.59 -5.06 12.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万元)
166942.90 155036.65 7.68 50686.16
总资产(万元) 246312.29 217217.27 13.39 89189.45
二、2020 年经营成果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及毛利率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分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毛利率同比增减(%)网络信息安全基础产品
46140.89 9596.50 79.2 20.15 20.84 -0.12网络信息安全平台
44527.37 10690.08 75.99 63.91 58.39 0.84网络信息安全服务
36838.39 16928.30 54.05 39.52 40.18 -0.22
第三方硬件产品
2897.41 2514.06 13.23 181.97 146.42 12.52
其他 1161.82 814.58 29.89 10.12 19.77 -5.65
(二)主要费用情况及变动分析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本年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变动比例
销售费用 43930.64 31625.64
38.91%
管理费用 10186.56 8452.57
20.51%
财务费用 -2194.62 -281.39
-679.92%
研发费用 31172.50 20453.95
52.40%
2020 年度,公司销售费用为 43930.64 万元,比上年增 38.91%,主要系本期
公司加大市场营销活动投入,以及加大销售人员投入所致;管理费用为 10186.56万元,比上年增加 20.51%,主要系本期管理人员及相关费用投入增加所致;财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务费用为-2194.62 万元,比上年减少 679.92%,主要系本期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研发费用为 31172.50 万元,比上年增加 52.40%,主要系本期研发人员及相关费用投入增加所致。
三、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分析
(一)报告期内资产负债项目变化情况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本期期末数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
(%)上期期末数上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
(%)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
(%)情况说明
应收账款 27981.29 11.36 20092.06 9.25% 39.27 主要是本期营业收入增长较快所致
预付账款 668.59 0.27 508.74 0.23% 31.42 主要是本期采购增加所致其他流动资产
198.46 0.08 720.55 0.33% -72.46 主要是本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少所致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0709.45 4.35 1.00 0.00% 1070844
.74主要是本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增加所致投资性房地产
1139.37 0.46 173.83 0.08% 555.44 主要是本期出租房屋及建筑物增加所致
无形资产 1950.37 0.79 685.56 0.32% 184.49 主要是本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增加所致长期待摊费用
434.29 0.18 84.02 0.04% 416.88 主要是本期办公装修增加所致
预收款项 0.00 0.00 11510.35 5.30% -100.00 主要系首次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于报表项目调整所致合同负债 16159.64 6.56 0.00 0.00% 不适用 主要系首次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于报表项目调整所致应付职工薪酬
20267.08 8.23 14108.75 6.50% 43.65 主要是本期人员增加、薪酬上涨所致
应交税费 7039.05 2.86 3310.33 1.52% 112.64 主要是收入增加导致期末应交增值税增加所致
其他应付款 4763.80 1.93 3039.32 1.40% 56.74 主要系本期新增应付其他权益工具股权投资款所致
递延收益 1051.91 0.43 1576.76 0.73% -33.29 主要系首次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于报表项目调整所致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四、2020 年公司现金流量分析
(一)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变动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999.39 21651.61 29.3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743.08 -11919.69 -233.4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483.43 98847.99 -105.55%
(二)现金流量变动分析
2020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7999.39 万元,较上年增
长 29.32%,主要系本期销售增加导致收款增加所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39743.08 万元,较上年减少 233.42%,主要系公司本期新增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所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483.43 万元,较上年同比减少 105.55%,主要系本期偿还长期借款及分配股利所致。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附件四: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
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之
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具体权限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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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三、董事长的审批权限
除本条上述第一、二项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之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如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之市值,是指该交易事项确定成交之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五、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且交易涉及的
金额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并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一)、
(二)项之规定履行义务,已履行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
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七、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二项之规则履行义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二项之规则履行义务。
八、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和发展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
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具体内容参见公司《董事会战略和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
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初步评估以及项目执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证券投资部进行项
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主导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立项;
超出董事长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法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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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
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司
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对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定期收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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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审部或财务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
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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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与本条第 1 项、第 2 项和第 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项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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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4.为与本项第 1 项和第 2 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第五条第 4 项的规定);
5.为与本项第 1 项和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 4 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6.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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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8、销售产品、商品;
9、提供或接受劳务;
10、委托或受托销售;
11、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2、提供担保;
13、债权或债务重组;
14、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5、签订许可协议;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中,前 7-10 项为日常性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3、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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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
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5、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
当聘请证券律师、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
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十三条 日常性关联交易决策权限(本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不包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1、股东大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2、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董事长有权审批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成交不足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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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的关联交易。
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第 1、2、3 项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本条第 1、2、3 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5、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6、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十五条 如果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且存在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则该等担保事项应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下,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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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的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列席的监事会成员,对关联董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公允意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7、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8、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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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宜,且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便视作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效修改、补充并就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优先适用。
第二十条 本制度若因相关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修
改而有冲突,应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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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和投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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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和投资事项权限划分如下:
(一)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规定,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二)除本制度另有明确规定,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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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本条上述第(一)、(二)款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交易事项外,其他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1、若交易同时满足前述第(一)或(二)款第 1、2、3、4、5、6 项
或其中两项的,则按照孰小原则执行。
2、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3、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
用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第二项规定。5、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
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二)款之规则履行义务。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二)款之规则履行义务。
6、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
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
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除满足前述(一)、(二)款规定之外,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一)、(二)款第四项。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或者第(二)款第一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项、第四项。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9、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交易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六)公司交易中涉及对外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经营和投资事项除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之外,还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计、评估、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均含本数;“以下”、“不满”、“低于” 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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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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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规范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监事
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
券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投资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
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证券投资部。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询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会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资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公司股票、债
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9)财务
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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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6)财务会计报告;(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主要会计数据和
财务指标;(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章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内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如涉及重大事件将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
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
的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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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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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使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可能发生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市值,是指该交易事项确定成交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如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未盈利的公司可以豁免适用净利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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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
公司证券及其衍射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
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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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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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
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
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
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
事、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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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三十三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投资部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董事长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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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买卖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后 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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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八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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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
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安恒信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进行暂缓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披露的事后监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进行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豁免披露的事后监管。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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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
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七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七十四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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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外”、“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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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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