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77|回复: 0

南玻A: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南玻A: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神大亨 发表于 2021-5-8 00:00:00 浏览:  4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5层 518035
电话:+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马彦忠律师、杜珊珊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5层 518035
电话:+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4.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6.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经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确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21 年 5 月 7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5层 518035
电话:+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7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8744210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8.48%。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共计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1302096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24%。其中: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93564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050646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2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5层 518035
电话:+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802754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5.84%;反
对 3639350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6%;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9381614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72.05%;反对 3639350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95%;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2.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739058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4%;反
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弃权 109300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296944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6%;反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1%;弃权 109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
3.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5层 518035
电话:+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表决结果:同意 8739058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4%;反
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弃权 109300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296944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6%;反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1%;弃权 109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
4.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739058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4%;反
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弃权 109300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296944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6%;反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1%;弃权 109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
5.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739058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4%;反
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弃权 109300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296944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6%;反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1%;弃权 109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
6.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5层 518035
电话:+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表决结果:同意 8738175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3%;反
对 6035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7%;弃权 0 股,占公司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296061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54%;反对 6035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6%;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5层 518035
电话:+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张 志 马彦忠律师杜珊珊律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7 08:58 , Processed in 0.315286 second(s), 33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