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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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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心 发表于 2021-4-30 00:00:00 浏览:  2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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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1-026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本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十九次(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需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建设,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日益完善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实际情况需要。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措施在企业管理的各环节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聘请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2021-026
没有发现公司有影响审计独立性的行为,并同意提请第二十九次(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每年有大量的原材料进口及成品出口业务,需要对外支付和收取美元,为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以及外币贷款利率波动风险,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降低汇兑损失、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已为操作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签约机构经营稳健、资信良好。
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衍生品业务主要为锁定汇率、利率,规避汇率、利率波动风险,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 关于在中电财务关联交易存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第一季度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电财务)存款、贷款事项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在中电财务关联交易的存款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事项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电财务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3 月 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21200 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29663 号《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同意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以上报告提请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六、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477739.14 万元,
占 2020 年末经审计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62.99%。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2021-026
477142.80 万元。
2.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4.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继续与中国机械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MEC”)合作出口意大利公司智能电表,并为中国银行向 CMEC 开具的履约保函提供担保,截止报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 596.34 万元。目前该项目履约情况良好。
5.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1) 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合计 7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 为全资子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合计 26.30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 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合计为
5.9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日常经营合同履约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4.3251 亿元;
(4) 为全资子公司沛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合计 3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 为全资子公司桂林深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
经济技术开发支行申请合计 1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 为控股子公司开发科技(英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履约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 0.1842 亿元。
上述担保目前履约情况良好。
6.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对子公司担保、对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2021-026
履约保函担保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7. 公司制定有《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
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审批流程,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8. 截止报告期末,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9.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0 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的《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已真实反映了在正常经营中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没有违规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
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鉴于此,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邱大梁 宋春雷 白俊江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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