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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在第
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来为我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服务,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高执业水准和良好的诚信。公司审计委员会认真考察了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以及诚信情况等,并发表了相关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拟续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等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任意、昝志宏、樊燕萍、陈运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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