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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源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芯源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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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源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芯源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富贵 发表于 2021-4-27 00:00:00 浏览:  5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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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200041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林祯律师、俞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飞云路 16 号沈阳芯
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1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飞云路 16 号沈阳芯
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355914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70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合计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506524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300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4.召集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中同意 50652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其中同意 50652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同意 50652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其中,第 1 项至第 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第 1
项至第 3 项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已就第 1 项至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项议案回避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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