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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需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该事务所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约定的服务内容,顺利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苏伟斌
陈 菡蒋志翔
2021年 4 月 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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