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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54 号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你公司前期对 IT 产品分销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以及你公司未及时就股权激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金额,你公
司对 2020 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
其中,对 2020 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调减
5768.03 万元、17868.16 万元、34125.51 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47%、63.99%和 72.0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条、第 5.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4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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