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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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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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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和《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报刊, 指定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卷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釆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披露时间由董事会秘
书与财务部共同协商确定,披露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章 临时报告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五)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除本章以上所述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件,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等,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
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制度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公司知悉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
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项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三十三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三十四条 已披露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
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九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项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条 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核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应按规
定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地证监局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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