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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63 号
冯毅、冯华、冯军:
冯毅系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集团”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华、冯军与冯毅系一致行动人,冯华同时为公司时任董事。
2017 年 9 月 1 日,你们与姚小欣、朱勇军签署《关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你们同意将持有的 9700 万股天龙集团股份转让给姚小欣、朱勇军或其指定方,具体股份转让另行签订协议,同时约定你们以不低于 6 亿元的价格购买天龙集团所持有的油墨类资产和林业资产,资产剥离及股权转让应于姚小欣、朱勇军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后 3 个月内执行完毕。
根据《框架协议》,冯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姚小欣、朱勇军指定的江西省冠科胜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科胜亿”)于 12月 5 日签署《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万股股份之转让协议》,公司于 12 月 7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后因冠科胜亿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框架协议》及相关股权转让未实际执行。
你们未将签署拟转让公司股份、拟处置公司主要资产的协议事项告知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10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5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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