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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7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03月31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05月18日下午
14:00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01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05月18日上午09:15至09:25、
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年05月18日09:15至2021年05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合计持有股份13138355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3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合计持有股份621554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89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合计持有股份692281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0441%。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姚小青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923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7%;反对 27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弃权
26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4091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631%;反对 27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287%;弃权 26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081%。
(二)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93936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19%;反对 30674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弃
权 1374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4213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1.7083%;反对 3067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6313%;弃权 1374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6603%。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923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7%;反对 2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弃权
26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4091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631%;反对 27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258%;弃权 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110%。
(四)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923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7%;反对 2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弃权26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4091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631%;反对 27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258%;弃权 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11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562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2%;反对 2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1071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742%;反对 27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25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170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9%;反对 32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弃权
2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6561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531%;反对 3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486%;弃权 29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9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尤松和黄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红日药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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