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45|回复: 0

阳普医疗: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阳普医疗: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人生若只若初见 发表于 2021-5-18 00:00:00 浏览:  4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启祥律师、程俊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长相应授权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的议案》以及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修订的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 2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邓冠华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份数 92347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056%。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1 名,代表股份 1146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23%,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向法律意见书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长相应授权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
《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216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170%;反对 16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30%;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8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649%;反对 16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51%;弃权 0 股。
(二)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2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41%;反对 16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30%;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5300 股,占出席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860%;反对 16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51%;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三)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2169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185%;反对 164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15%;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82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780%;反对 16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20%;弃权 0 股。
(四)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4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56%;反对 164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15%;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6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991%;反对 16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20%;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03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918%;反对 171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53%;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690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309%;反对 17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902%;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六)审议《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2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41%;反对 16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30%;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860%;反对 16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51%;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七)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长相应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2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41%;反对 16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30%;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860%;反对 16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51%;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八)审议《关于制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4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56%;反对 164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15%;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6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991%;反对 16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20%;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九)审议《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2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41%;反对 16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30%;弃权法律意见书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860%;反对 16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51%;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十)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4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56%;反对 164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15%;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6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991%;反对 16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20%;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2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41%;反对 164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15%;弃权
5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4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860%;反对 16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220%;弃权 5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20%。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177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00%;反对 57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71%;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8303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764%;反对 57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的 5.0447%;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2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41%;反对 16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30%;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860%;反对 16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51%;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十四)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2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41%;反对 16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30%;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860%;反对 16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51%;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十五)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2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41%;反对 16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30%;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860%;反对 16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51%;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十六)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2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41%;反对 16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30%;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860%;反对 16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51%;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十七)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2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41%;反对 16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30%;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860%;反对 16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51%;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十八)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112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41%;反对 16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30%;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76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860%;反对 16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51%;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9%。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章小炎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张启祥
______________程俊鸽
2021 年 5 月 18 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8 14:15 , Processed in 0.161743 second(s), 4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