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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联合:宁波联合独立董事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水煤浆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续签《委托加工合同》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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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联合:宁波联合独立董事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水煤浆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续签《委托加工合同》的独立意见

熊十四 发表于 2021-5-22 00:00:00 浏览:  4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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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逸
盛石化有限公司水煤浆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续签《委托加工合同》的独立意见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水煤浆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续签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水煤浆分公司拟追加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水煤浆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并续签《委托加工合同》,构成日常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追加额度以及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
任公司拟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续签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的价格按市场化的定价原则,经谈判协商确定,与同
类产品及其加工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通过签订长期合同,建立稳定的业务关系,有利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水煤浆分公司合理安排生产、持续稳健经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9(此页无正文,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逸盛石化
有限公司水煤浆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续签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春萍 郑晓东 郑 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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