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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盾量子:国盾量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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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盾量子:国盾量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广占云 发表于 2021-5-22 00:00:00 浏览:  2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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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核查意见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 5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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