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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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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生活 发表于 2021-5-19 00:00:00 浏览:  3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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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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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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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主办律师:党亦恒、曹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党亦恒律师、曹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广博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
息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已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于2021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刊登了《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及表决方式、审议事项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2021年5月18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利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星
期四)。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171780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292%。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8 名,所持股份 281647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160%;(2)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所持股份 706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
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
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在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
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55607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779%。反对股份 612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7%,弃权股份 1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9063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977%;61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股份总数的 0.7894%;1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29%。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55607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779%。反对股份 612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7%,弃权股份 1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9063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977%;61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4%;1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129%。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55607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779%。反对股份 612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7%,弃权股份 1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9063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977%;61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7894%;1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29%。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4.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55607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779%。反对股份 6220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221%,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9063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977%;62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股份总数的 0.8023%;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5.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55607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779%。反对股份 6120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217%,弃权股份 1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9063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977%;61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7894%;1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29%。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6. 关于 2021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56607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783%。反对股份 612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7%,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9163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06%;61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7894%;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7.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55607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779%。反对股份 612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7%,弃权股份 1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9063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977%;61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894%;1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9%。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 关于审定子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王利平、广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杭中、王君平(共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45860308 股)已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股份 35796299 股,占参加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3%;反对股份 61200 股占参加会议非关联股
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07%,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9163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06%;61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894%;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9. 关于审议 2021 年度公司董事基本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55607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779%。反对股份 61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17%,弃权股份 10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9063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977%;61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894%;1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9%。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0. 关于审议 2021 年度公司监事基本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55607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779%。反对股份 61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7%,弃权股份 10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9063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977%;61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894%;1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9%。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55607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779%。反对股份 61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17%,弃权股份 10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9063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977%;61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894%;1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9%。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2. 关于制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56607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783%。反对股份 61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7%,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9163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06%;61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894%;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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