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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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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chen 发表于 2021-5-26 00:00:00 浏览:  4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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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五月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张子航、曾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1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4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6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11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2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1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5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6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6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6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8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8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9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24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26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283-1-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公司、发行人、公司、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当升科技本次发行 /本次向特定
当升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136086161 股(含本数)A
对象发行 /本次向特定 指股普通股
对象发行 A股股票
矿冶集团、控股股东 指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鼎高科 指 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保荐人、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
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会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计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3 月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注:本发行保荐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1-3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张子航、曾诚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张子航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金龙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科星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当升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炼石有色境外重大现金收购、五八有限收购莱富特佰项目;炼石有色非公开发行股票、太平洋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信海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科曙光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太平洋公开发行公司债、京能电力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正保育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曾诚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金龙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科星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宁德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当升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大唐电力非公开发行股票、闽东电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山东药玻非公开发行股票、华纺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宁德时代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京能电力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无。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周宁,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周宁女士: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3-1-4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目有:达尔曼、双鹤药业、京西旅游、东方钽业、建设银行(A 股)、中科曙光、中科星图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科曙光定向增发、中科曙光可转债、炼石有色定向增发、新华百货配股、青鸟天桥配股等股权再融资类项目;物美集团公司债、物美超短融、中国银行二级资本债等债权融资类项目;当升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北大青鸟收购北京天桥、浪潮软件收购泰山旅游、大连重工整体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炼石有色重大资产重组、青鸟华光重大资产重组等财务顾问项目;青鸟华光股权分置、中关村股权分置、荣宝斋股份制改制、北矿磁材和中通建设股份制改制及辅导,金和软件(新三板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推荐挂牌、中国移动注资铁塔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郭瑛英、史记威、李立波、张帅。
郭瑛英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贵阳银行、北京银行、景兴纸业、远望谷、岭南股份、芭田股份、证通电子、四维图新、成都银行、宁德时代、中科星图、金龙鱼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信银行、华银电力、京能电力、泰禾集团、皇氏集团、福田汽车、双鹤药业、西藏旅游、新华医疗、宁德时代、宁波银行、捷佳伟创、贵阳银行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银行、中信银行等优先股项目;工商银行可转债、交通银行配股、中国卫星配股、燕京啤酒公开增发、景兴纸业公开增发;中国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国中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大唐发电出售煤化工资产、京能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大连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蓝星清洗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天音控股重大资产购买等财务顾问项目;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北京银行金融债、中信银行金融债、贵阳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及二级资本债、兴业银行二级资本债等金融行业债券类项目。
史记威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中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当升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大唐电信 2019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国国新 2019 年公司债项目、连云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辽宁能源上市公司收购项目、银宝山新上市公司收购项目。
3-1-5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李立波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科星图、金龙鱼、倍杰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宁德时代非公开发行股票、连云港非公开发行股票;当升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首钢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宁德时代公司债项目、物美科技公司债项目。
张帅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
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宁德时代、金龙鱼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宁德时代、捷佳伟创、大唐发电、津膜科技、中核钛白、闽东电力、连云港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信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中信银行、璞泰来等可转债项目;大唐集团并购、皇氏集团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等财务顾问项目;
中信银行金融债、宁德时代公司债、连云港公司债、泰禾集团公司债等债券类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1号
成立时间 1998 年 6 月 3 日
上市时间 2010 年 4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453620538元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当升科技
股票代码 300073
法定代表人 陈彦彬
董事会秘书 邹纯格
联系电话 010-52269718
互联网地址 www.easpring.com.cn
生产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子粉体材料和新型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及其他新材料;研究开发、销售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子粉体材料和新型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及其他新经营范围 材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租赁模切机械设备;组装计算机软、硬件及自动化产品机;货物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依法自主3-1-6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36086161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为 136086161 股,则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项目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034754 3.98% 154120915 26.14%
无限售条件股份 435585784 96.02% 435585784 73.86%
合计 453620538 100.00% 589706699 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股本总额 453620538 元,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15160393 25.39
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27671008 6.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能源革新
3 21883479 4.82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银汇理新能
4 18953602 4.18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6114239 1.3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银汇理工业
6 5214360 1.15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新能
7 5157155 1.14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四组合 4522770 1.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中证新能
9 4054272 0.89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0 刘恒才 3449846 0.76
合计 212181124 46.78
3-1-7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情况
2010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01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8000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 3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000.00 万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6462.81万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5537.19 万元。
2015 年 8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姚福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55号),核准当升科技向姚福来发行 8292895 股股份、向刘恒才发行 6634316 股股份、向田立勤发行 2175549 股股份、向付强发行 172755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当升科技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758505 股新股募集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 17.9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325.00 万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 56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765.0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7 号),核准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73213608 股新股。当升科技实际发行 70654733 股,每股发行价格 21.2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5.93 万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48704.07 万元。
2020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11 号),同意公司向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16897765 股股份购买常州当升 31.25%股权的注册申请。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完成了常州当升股权过户手续及常州当升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453620538 元。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筹资情况。
(五)发行人报告期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1、最近三年分红情况
(1)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1-8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以截至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总股本 453620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65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74847388.77 元,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公司 201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进行分配的主要原因为: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根据 2020 年度公司投资计划,公司后续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来全球经济及锂电行业发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为确保在公司发展阶段提供必要的、充足的资金,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回报,故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3672277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4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61141188.22 元,公司 2018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8-2020 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现金分红金额 占当年可供分配利润
分红年度 当年可供分配利润(含税) 的比例
2020 年度 74847388.77 373869189.20 20.02%
2019 年度 - -220628104.23 -
2018 年度 61141188.22 296407313.63 20.63%
合计 135988576.99 449648398.60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90.73%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1-9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报告期净资产变化情况单位:万元项目 2021年 3月末 2020年末 2019年末 2018年末
股东权益合计 396005.94 381084.43 342282.06 330143.8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396005.94 381084.43 302282.06 330143.81
(六)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务报告均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 1-3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 2021-0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资产总额 590848.35 594135.07 458835.04 439844.84
负债总额 194842.41 213050.64 116552.99 109701.03
所有者权益合计 396005.94 381084.43 342282.06 330143.8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396005.94 381084.43 302282.06 330143.8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 2021年 1-3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126391.65 318331.72 228417.54 328066.94
利润总额 18133.60 45303.86 -19880.31 36737.79
净利润 14920.50 38865.18 -20904.51 31616.1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920.50 38489.90 -20904.51 31616.15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 2021年 1-3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125.08 66100.75 34741.98 28606.7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086.45 -4615.90 -22175.19 -110058.7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7.10 -12929.97 34108.37 118122.3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4788.06 43289.54 47039.44 36727.52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17355.38 172143.44 128853.90 81814.47
3-1-10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4、主要财务指标项目 2021-0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比率(倍) 2.44 2.25 3.24 3.54
速动比率(倍) 2.03 1.97 3.02 3.24
资产负债率(合并) 32.98% 35.86% 25.40% 24.9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8.32% 21.48% 11.87% 14.1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
8.73 8.40 6.92 7.56产(元/股)
项目 2021年1-3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289 0.8813 -0.4787 0.754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289 0.8813 -0.4787 0.754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84% 11.97% -6.62% 11.17%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17 4.13 3.16 4.09
存货周转率(次) 1.68 6.97 7.38 9.89
利息保障倍数(倍) 1585.75 434.34 -35.09 33.03
总资产周转率(次) 0.21 0.60 0.51 0.92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0.69 1.46 0.80 0.66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1.21 0.95 1.08 0.84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4.98% 4.66% 4.34% 4.35%
注:上表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普通股股份数;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8、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平均余额;
9、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1、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100%。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截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本保荐机构衍生品交易账户合计持有当升科
技股票 100 股。本保荐机构持有当升科技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指数化及量化投资业务账户,上述账户投资策略是基于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通过量化模型发出股票交易指令。此类交易表现为一篮子股票组合的买卖,并不针对3-1-11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单只股票进行交易,属于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等范畴,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上述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当升科技股票行为与当升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3-1-1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2021 年 4 月 22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 2021 年 4月 26 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1 年 4 月26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3-1-13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阶段确定的投资者为矿冶集团。除矿冶集团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认购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矿冶集团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方式
本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方式包括查阅矿冶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三)核查结果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矿冶集团为中央国有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3-1-14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当升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5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存在聘请境外律师刘林陈律师行和盈科美国律师事务所出具境外公司法律意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请的必要性
1、刘林陈律师行:为发行人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出具发行人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当升(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合法合规性相关的法律意见。
2、盈科美国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出具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鼎高科在美国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中鼎高科自动化(美国)有限公司(ZODAUTOMATION LLC)经营合法合规性相关的法律意见。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刘林陈律师行是一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盈科美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3-1-16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方式为银行转款。
刘林陈律师行服务费用为 28000 港元,尚未支付。
盈科美国律师事务所服务费用为 5000 美元,尚未支付。
经核查,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相关行为合法合规。
3-1-17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1、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上市地点、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发行决议有效期等事项作出了决议。
3-1-18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
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所述的情形。
2、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
和审慎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1-19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述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为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1-20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上述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3-1-21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本次发行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矿冶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名)特定投资者,除矿冶集团外,其余特定对象尚未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矿冶集团所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他发行对象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且以现金方式认购。
矿冶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在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矿冶集团将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继续参与认购。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矿冶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名)特定投资者,除矿冶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3-1-2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四)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系通过董事会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方式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将用于当升科技(常州)锂电新材料产业基地二期工程项目、江苏当升锂电正极材料生产基地四期工程项目、当升科技(常州)锂电新材料研究院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136086161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2018 年 3 月,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4 月 21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 18 个月。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3-1-23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以及经济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近年来,公司所处的正极材料行业企业纷纷扩建产能,存在低端产能过剩,高端产能严重不足的情形。尽管公司采取分阶段建设,以降低产能过剩的风险,如果未来出现正极材料行业整体产能增长过快,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增速不及预期,或主要客户拓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等因素,行业可能出现结构性、阶段性的产能过剩,导致公司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同时,未来不排除受资金筹集、市场需求变动或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以及公司不能有效拓展海内外市场、顺利推进客户认证工作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项目建成后实现经济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产品多元正极材料以钴盐、镍盐、锂盐为主要原材料,受多重因素影响,上游镍、钴、锂等原材料市场易在短期内出现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由于以镍、钴、锂为主的原材料成本在公司产品总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可能给公司原材料供应、采购成本等带来一定风险,对公司原材料行情判断、采购策略及采购计划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和锂电行业的良好前景吸引了大量资本进入,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近年来均有较为明确的扩产计划并进行产能扩张,国外竞争对手,凭借其雄厚的产业背景、资金实力技术投入早,投入强度大,国际化程度相对较高,国内竞争对手也在通过持续加大海内外布局抢占市场份额,若未来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增速不及预期,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3-1-24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四)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近年来出口业务不断增长,出口占比逐年提高,公司以外币尤其是美元结算业务占比持续提升。未来公司仍将继续加大海外市场的开拓力度,并可能继续面临汇率波动的风险。此外,由于我国汇率市场化进程速度加快,加之受疫情、贸易摩擦和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不排除未来汇率出现较大波动的可能性,进而对公司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五)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2020 年以来,受益于补贴力度加大和碳排放政策趋严等因素驱动,海外新能源汽车市场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电动车市场增长的新动力。国内方面,我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在提高技术门槛要求的同时不断降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力度,并已明确了补贴逐步退坡的相关规定,产业政策变化可能对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当升科技锂电业务板块主要为多元材料、钴酸锂等正极材料以及多元前驱体等材料的技术研究和生产销售,客户涵盖国际、国内一线动力电池企业及车企。若海内外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的未来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六)技术路线发生变化的风险近年来,多元锂电池在高端乘用车动力电池领域已占据主流地位,其技术指标和产品性能得到市场广泛认可。虽然多元锂电池目前在市场占有较高的比重,但锂电材料行业仍处于快速发展之中,技术更新快,不排除未来出现性能更高的动力电池及其材料体系的可能性,导致现有产品技术路线存在被替代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七)应收账款比重较高且增长较快的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87435.76 万元、57181.79 万元、96792.12 万元和 118451.92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19.88%、12.46%、16.29%及 20.05%,公司应收账款比重较高,且随着公司销售规模不断扩大而增长较快,如下游厂商受到国内新能源汽车补贴下降、疫情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无法及时向公司支付货款,则将导致公司出现应收账款逾期增加或无法回收款项的风险,使得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增3-1-25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加,进而影响公司的资金回收和使用计划,并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江苏当升锂电正极材料生产基地四期工程项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虽然公司预计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若公司无法按照预定计划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碳中和”背景下,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国内市场方面,在补贴大幅退坡后,产业集中度日趋提升,行业龙头企业的市场优势、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得到进一步巩固。海外市场方面,特斯拉电动汽车销量屡创新高,大众、奔驰、宝马等传统车企巨头加快电动化转型,海外市场未来有可能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市场,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将迎来新一轮快速发展机遇。为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性机遇,同时应对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带来的风险与挑战,公司将秉持“持续打造全球领先的创新型企业,令人尊敬的行业领袖,奋斗者成就事业梦想的舞台”的企业愿景,按照“保产保质保供,组织变革赋能,国内市场卡位,突破资源瓶颈”的年度经营方针,深化业务布局,把握市场主线,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积极做好产品布局,持续开展管理提升。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具体分析如下:
(一)“碳中和”目标下新能源汽车销量持续增长,为正极材料行业提供长期良好发展机遇
随着全球性能源短缺、环境污染和气候变暖问题日益突出,积极推进能源革命,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新能源推广应用,已成为各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战略选择。国家主席习近平在 2020 年 9 月举行的
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碳排放第一大国,中国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表态与承诺对于全球气候治理产生了积极性作用,在习近平主席发表 2060 年“碳中和”宣言之后,韩、日等国相继承诺3-1-26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将于 2050 年迈入“零碳社会”。新能源汽车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环节,受到全球多国产业政策大力支持,有望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根据 GGII 数据,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由 2015 年的 54.6 万辆增长至 2019 年的 221 万辆,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1.8%。2020 年尽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在补贴力度加大和碳排放政策趋严等因素驱动下,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 312.5 万辆。未来随着支持政策持续推动、技术进步、消费者习惯改变、配套设施普及等因素影响不断深入,GGII 预计到 2025 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将达到 1385 万辆,相较于 2020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 34%。
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市场前景广阔,势必带动动力电池以及正极材料需求高速增长。多元锂电池在高端乘用车动力电池领域已占据主流地位,多元正极材料目前已经成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的主流方向,吸引了正极材料行业企业积极扩展市场份额。
(二)高镍多元正极材料市场需求旺盛,市场前景良好
国内外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造就了锂电池巨大的市场需求,动力锂电池生产企业纷纷全力以赴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新能源汽车轻量化、智能化的技术发展趋势结合更长续航里程、更高能量密度的要求,车用动力锂电逐渐转向采用多元材料体系。多元材料尤其是高镍多元材料将成为未来高端乘用车动力电池的主流正极材料体系,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当升科技多元材料产品主要为新型高镍锂电正极材料,产品包括 NCM523、NCM622、NCM811、NCA 等,产品主要应用于动力电池、储能电池以及数码消费类电子等多个领域,客户涵盖国际、国内一线动力电池企业及车企。高镍多元正极材料旺盛的市场需求以及优质的客户储备,为公司高镍多元正极材料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大互联网时代小型锂电应用范围和市场容量不断拓展,3C数码类正极材料需求稳步提升
大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移动互联和智能物联已在悄然改变用户的消费习惯,可移动化、智能化趋势已成。无人机、智能穿戴、智能家居、机器人等新兴市场不断拓宽小型锂电的应用范围和市场容量。即将到来的 5G 市场有望掀起智能手3-1-27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机新一波更换热潮。由于智能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不断提升,对于锂电材料钴酸锂的能量密度的追求不断上升,这也将带来材料使用量的稳定持续攀升。小型锂电正极材料逐渐形成了高容量、高电压、高压实和低成本的技术应用趋势。
公司紧紧把握 5G 智能手机在国内市场的发展机遇,将公司高端钴酸锂产品快速导入国内主要的锂电巨头。公司的倍率型钴酸锂产品和多元材料在航模、无人机、启动电源、电子烟、TWS 蓝牙耳机、智能手机等市场领域拥有了较大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综上,发行人所处行业前景广阔,发行人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发展前景良好。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28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周 宁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子航 曾 诚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郭瑛英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9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张子航、曾诚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子航 曾 诚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0 日
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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