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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未来 6 个月内向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新增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具体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年化利率为 4.35%。本次借款是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此外,公司 2020 年 4月 15日已向大有控股借款人民币9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拟将该笔借款延期 12个月清偿,借款利率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新增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具体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同时将已经借款的人民币 950 万元延期 12 个月清偿。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东升 刘玉利
签署: 签署:
2021 年 5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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