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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与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控股”)签订《借款协议》,公司未来 6 个月内拟向大有控股新增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具体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年化利率为4.35%,利息拟按实际借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此外,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已向大有控股借款人民币 9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拟将该笔借款延期 12 个月清偿,借款利率保持不变。
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东升 刘玉利
签署: 签署:
2021 年 5月 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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