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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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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果儿 发表于 2021-5-28 00:00:00 浏览:  4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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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1-023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27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建锋先生6、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 1092988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64.408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780165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4.06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14971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 股的 30.346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报告》同意的股份数 10928429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反对的股份数 4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的股份数 10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73083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06%;
反对的股份数 4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07%;
弃权的股份数 10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7%。
2、 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的股份数 1092947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
反对的股份数 4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7413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0%;
反对的股份数 4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0%;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意的股份数 10928429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反对的股份数 4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的股份数 10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73083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06%;
反对的股份数 4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07%;
弃权的股份数 10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7%。
4、 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的股份数 10928429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反对的股份数 4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的股份数 10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73083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06%;
反对的股份数 4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07%;
弃权的股份数 10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7%。
5、 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的股份数 1092830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6%;
反对的股份数 5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弃权的股份数 10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7296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83%;
反对的股份数 5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30%;
弃权的股份数 10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7%。
6、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同意的股份数 10929291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的股份数 5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7394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71%;
反对的股份数 5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9%;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同意的股份数 10929291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的股份数 5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7394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71%;
反对的股份数 5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9%;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的股份数 1092830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6%;
反对的股份数 5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弃权的股份数 10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7296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83%;
反对的股份数 5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30%;
弃权的股份数 10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威、李航;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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