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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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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神大亨 发表于 2021-6-1 00:00:00 浏览:  3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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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船科技”)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1年 5 月 31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5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 14:30 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
船大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辉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名,代表公司股份 3090685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9788%。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财务决算方案;
5、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委托关联方开展资金管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下调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00%股权公开挂牌转让价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10.01 选举胡明伟先生为公司监事。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公章)
主任:孙加锋 尚斯佳(签名)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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