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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600745: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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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600745: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妖股大为 发表于 2021-6-2 22:10:42 浏览:  3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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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45: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03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闻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两名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

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10)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天津分所 电话: (86-20) 5990-1302 青岛分所 电话: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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