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71|回复: 0

中材科技:中材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中材科技:中材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chen 发表于 2021-6-4 00:00:00 浏览:  5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北京 西安 深圳 杭州 海口 上海 广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401 号
致: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法律意见书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街道远大南街鲁迅文化园创作展示中心 1 号楼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忠民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3 日 9:15 至 2021 年 6 月 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经查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东 14 名,均为 2021 年 5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1661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668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3658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9647%。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锂膜产业资产整合的议案》;
2、《关于为南京锂膜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选举余明清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经表决(汇总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魏小江赵垯全
2021 年 6 月 3 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24 17:22 , Processed in 0.123494 second(s), 2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