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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晶科技:福晶科技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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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晶科技:福晶科技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小渔儿 发表于 2021-5-21 00:00:00 浏览:  3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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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40247 号
致: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9号楼B楼七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发布了《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O12),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
件园F区9号楼B楼七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
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人,代表 112701228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62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人,代
表 112626728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454%;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 745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二)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下同)共7人,代表78845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法人股东之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个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之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确认上述出席人员均为2021年5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除上述出席人员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701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8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6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6%。
3.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6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86%。
4.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6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6%。
5.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6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6%。
6.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预算及工作计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6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6%。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6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6%。
8.审议通过《关于申请2021年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6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6%。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6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4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6%。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6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6%。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6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6%。
12.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6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6%。
13.审议通过《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13.01.候选人:陈辉 112626728 99.9339%
13.02.候选人:陈秋华 112644728 99.9499%
13.03.候选人:蔡德全 112626728 99.9339%
13.04.候选人:洪茂椿 112626728 99.9339%
13.05.候选人:张健 112626728 99.9339%
13.06.候选人:吴少凡 112626728 99.9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13.01.候选人:陈辉 713958 90.5512%
13.02.候选人:陈秋华 731958 92.8341%
13.03.候选人:蔡德全 713958 90.5512%
13.04.候选人:洪茂椿 713958 90.5512%
13.05.候选人:张健 713958 90.5512%
13.06.候选人:吴少凡 713958 90.5512%
14.审议通过《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14.01.候选人:陈炳玉 112626728 99.9339%
14.02.候选人:陈嘉 112626728 99.9339%
14.03.候选人:朱霖 112626728 99.9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14.01.候选人:陈炳玉 713958 90.5512%
14.02.候选人:陈嘉 713958 90.5512%
14.03.候选人:朱霖 713958 90.5512%
15.审议通过《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15.01.候选人:张戈 112626728 99.9339%
15.02.候选人:毛江高 112626728 99.9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15.01.候选人:张戈 713958 90.5512%
15.02.候选人:毛江高 713958 90.5512%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全部事项进行了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赵 珞
承办律师:
张翠平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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