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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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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1-6-7 00:00:00 浏览:  2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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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博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11号),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科技”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200000股,并于2020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426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56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39358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86415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股东数量为15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25643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467%。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合计为25643320股,将于2021年6月1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郑金福承诺
郑金福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二)数码科技承诺
数码科技作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就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承诺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陈恒、杨秋承诺
陈恒、杨秋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四)合计持股超过5%的股东上海网宿晨徽以及宁波晨晖盛景承诺
上海网宿晨徽以及宁波晨晖盛景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承诺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五)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荣芳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荣芳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不违反前述锁定期及限售承诺的前提下,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56433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
45.1467%。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北京数码视讯
1 科技股份有限 6380000 11.2324% 6380000 0公司
2 郑金福 4586720 8.0752% 4586720 0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3 陈恒 3706680 6.5258% 3706680 0
4 杨秋 2650000 4.6655% 2650000 0上海网宿晨徽股权投资基金
5 2000000 3.5211% 2000000 0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海特航空创业投资基金
6 900000 1.5845% 900000 0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韩芳 800000 1.4085% 800000 0
8 王荣芳 800000 1.4085% 800000 0
9 梁松 700000 1.2324% 700000 0
10 王伟 650000 1.1444% 650000 0
11 赵常贵 649920 1.1442% 649920 0宁波晨晖盛景嘉泰股权投资
12 600000 1.0563% 600000 0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 朱素梅 500000 0.8803% 500000 0
14 张官富 400000 0.7042% 400000 0
15 杨素红 320000 0.5634% 320000 0
合计 25643320 45.1467% 25643320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564332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博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博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苏 磊 邹 颖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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