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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1 年6月 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的交易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情形。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 Brent
Alexander Young 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二、对《关于增加公司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金额,主要是基于截至目前公司关联交易额度实际使用情况及对后续经营计划所制定,是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正常商业行为,遵循了公平、自愿的交易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情形。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日常
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 Brent
Alexander Young 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尹志尧、吕长江、刘敬东、俞波2021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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