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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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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家 发表于 2021-5-29 00:00:00 浏览:  2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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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为控股子公司泰胜风能(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泰胜”)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 7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通过借款方式),用于其自身运营及投资泰胜风能(嵩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嵩县泰胜”),可以加快推进嵩县风电场建设开发进程,实现公司产业链总体战略布局。该交易具有必要性,且北京泰胜其他股东将其持有的北京泰胜 3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对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担保,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北京泰胜提供财务资助。
二、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嵩县泰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基于其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公司为嵩县泰胜与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其拓展融资渠道,满足其相关风电场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嵩县泰胜信誉及资产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少数股东按照持有嵩县泰胜权益的比例提供反担保,各方担保义务公平对等。本次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嵩县泰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相应担保,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查,公司拟聘任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充足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具有恰当性,且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葛其泉、金之俭、李苒洲、祁和生、温从军2021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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