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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舟文化: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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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舟文化: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白菜儿 发表于 2021-5-21 00:00:00 浏览:  3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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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48 证券简称:天舟文化 编号:2021-037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5 月 21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6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74 元/股。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向 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1.74 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60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
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5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4054.8046 万股的 6.54%。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35%。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1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3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6.36%;预留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64%。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4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的 5.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6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4.2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65.45%;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9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 14.55%。
(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姓 名 职 务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时总股本比例
袁雄贵 董事长 160.00 2.9091% 0.1904%
喻宇汉 董事会秘书 4.00 0.0727% 0.0048%
刘 英 财务总监 4.00 0.0727% 0.0048%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 81 人)
732.00 13.3091% 0.8709%
预留 200.00 3.6364% 0.2379%
合计 1100.00 20.0000% 1.3087%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姓 名 职 务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时总股本比例
袁雄贵 董事长 640.00 11.6364% 0.7614%
喻宇汉 董事会秘书 16.00 0.2909% 0.0190%
刘 英 财务总监 16.00 0.2909% 0.019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 81 人)
2928.00 53.2364% 3.4834%
预留 800.00 14.5455% 0.9518%
合计 4400.00 80.0000% 5.2347%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
月和36个月;若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10月31日(含)前授予,其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若预留部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不含)后授予,其限售期
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
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
若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若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含)前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不含)后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50%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含)前授予,则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不含)后授予,则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
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禁售期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以及在 2021年
10 月 31 日(含)前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 亿元
在 2021 年 10 月 31日(不含)后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各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归属系数。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系数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
合格/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4 月 24 日至 2021 年 5 月 5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网站发布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 年 5月 10 日,公司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
列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日:2021 年 5 月 21 日
首次授予数量:共 450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5.35%,其
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0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07%,占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20.00%;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60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4.28%,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80.00%。
首次授予人数:84 人
首次授予价格:1.74 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
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姓 名 职 务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时总股本比例
袁雄贵 董事长 160.00 2.9091% 0.1904%
喻宇汉 董事会秘书 4.00 0.0727% 0.0048%
刘 英 财务总监 4.00 0.0727% 0.0048%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 81 人)
732.00 13.3091% 0.8709%
合计 900.00 16.3636%% 1.0707%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姓 名 职 务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时总股本比例
袁雄贵 董事长 640.00 11.6364% 0.7614%
喻宇汉 董事会秘书 16.00 0.2909% 0.0190%
刘 英 财务总监 16.00 0.2909% 0.019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 81 人)
2928.00 53.2364% 3.4834%
合计 3600.00 65.4546% 4.2829%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归属期内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 4500 万股,合计需摊销费用 7650.00 万元,2021 年-2024 年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如下表:本激励
计划:
单位:万元
授予权益 需摊销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530.00 580.13 637.50 248.63 63.75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120.00 2320.50 2550.00 994.50 255.00
总成本 7650.00 2900.63 3187.50 1243.13 318.75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向 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4 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600 万股。
十一、监事会对授予日和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具体核查事项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4 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00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600 万股。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法律顾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1、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2、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3、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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