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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控股:香江控股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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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控股:香江控股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寒枝 发表于 2021-5-18 00:00:00 浏览:  2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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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1-035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本案原告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一;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三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
243503419.96元;上述金额为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及相关财务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上市公司将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6号院 30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二) 被告
被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香江公司”),长沙香江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 669号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 1号
交易中心 3592
法定代表人:范菲
被告二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本公司” “上市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32楼
-A1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三)诉讼机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 原告请求事实与理由
案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 年 11 月 28 日,被告一向原告下发中标通知书,通知其中标高岭国际
商贸城项目一期 4号交易中心工程施工项目,并于 2014年 12月 5日雨原告签订《施工合同》。2014 年 12 月 16 日,被告一犹豫员工签订了《补充协议》。施工过程,被告一与原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二》。后双方就市政路管工程签订了《高岭国际商贸城 A4-1 地块市政道路管网施工合同》, 被告一将市政道路管网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 14469022.99 元。2014年 12月 10日,广告进场施工,工程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竣工验收并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纸巾仍未审核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经原告统计,一期 A4交易中心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金额为 238956240.10 元,而被
告一仅支付 191399755.7 元,尚拖欠 47556484.4 元
案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 年 12 月 16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 2 号交易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被告一后又于 2015年 5月 4日与原告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 年 1 月 20 日,被告一向原告签发开工报告并进场施工,后案涉工程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竣工验收合格,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 2017 年 12 月 13 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被告一。经原告自行结算统计,一期 2 号交易
中心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金额为 344327708.86 元,牛腿加固工程结算金额为1980000 元,合计 346307708.86 元,而被告一仅支付 283918496.3 元,尚拖欠 62389212.56 元。
案件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 年 4 月 21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 A3 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安定总价 190000000 元。2014 年 8 月 16 日,
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2014 年 6 月 19 日,被告一向原告签发单位工
程开工报告,原告于 2014 年 8 月 16 日正式开工,案涉工程于 2015 年 10 月 13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 2016年 4月 28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后,经原告自行结算统计,高岭国际 A3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金额为 244404882.69 元,
而被告一仅支付 208831490.19 元,尚拖欠 35573392.5元。
(二) 原告诉讼请求
1、案件一:
(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 4 号交易中心项目(即高岭国际 A4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 47556484.4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6
年 4 月 14 日起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
2021年 4月 19日为人民币 10222068.17 元);
(2)请求判令报告一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即财务费用(该费用按月息 1%计,自 2016 年 4 月 14 日起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19 日为人民币
29041159.81元);
以上费用暂合计人民币 86819712.38 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请求判决原告对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 4 号交易中心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
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造价鉴定费等。
2、案件二
(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 2 号交易中心工程(即高岭国际 A1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 62389212.56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
年 6月 5日起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 2019年 8月 20日起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
2021年 4月 19日为人民币 7515040.61元);
(2)请求判令报告一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即财务费用(该费用按月息 1%计,自 2018 年 6 月 5 日起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19 日为人民币
21836224.40元);
以上费用暂合计人民币 91740477.56 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原告对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 2 号交易中心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
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造价鉴定费等。
3、案件三
(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高岭国际商贸城 1 号交易中心建安工程项目(即高岭国际 A3 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 35573392.5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6年 4月 14日起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 2019年 8月 20日起按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
计至 2021 年 4月 19 日为人民币 7646352.50元);
(2)请求判令报告一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即财务费用(该费用按月息 1%计,自 2016 年 4 月 14 日起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19 日为人民币
21723485.02元);
以上费用暂合计人民币 64943230.02 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原告对高岭国际商贸城 1 号交易中心建安工程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
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造价鉴定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截止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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