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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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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独家 发表于 2021-5-18 00:00:00 浏览:  3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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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 0366号
致: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杨学昌、赵雅南律师出席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关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中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述全部内容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8 层
邮编:100032
18/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全部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其提供的文件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陈述等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21年 4月 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021年 4月 2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年 5月 17日下午 14:30在山东省阳谷县清河西路 399号阳谷华泰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博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 5月 17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 5月 17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1年 5月 1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20 人,均为截止到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26819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67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063878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02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0432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370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0455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32%。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除上述股东及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819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455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819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455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819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455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67345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7%;反对 8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0%;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369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25%;反对 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345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7%;反对 85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369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25%;反对 8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345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7%;反对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8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369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2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弃权 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监事 2021 年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文博、贺玉广、董瑞国、柳章银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8743285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079913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0%;反对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8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369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2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弃权 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8%。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345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7%;反对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8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369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2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弃权 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等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345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7%;反对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8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369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2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弃权 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8%。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345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7%;反对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8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369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2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弃权 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0.402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及相关人员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韩德晶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杨学昌
________________赵雅南
2021年 5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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