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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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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万事如烟 发表于 2021-4-29 00:00:00 浏览:  5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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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2、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
2、公司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
3、《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有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到报告期末,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增加武汉子公司股权质押及甘肃子公司房产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加武汉子公司100%股权质押担保及成纪药业部分房产的抵押担保是
为了保证武汉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增加质押担保及抵押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上市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要求。
我们认为上述增加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
要,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终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用途变更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及政策变化的影响,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考虑所做出的的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曹叠云
李 瑶
唐 键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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