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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证券代码:688123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6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二、声明 .......................................................... 4三、基本假设 ...................................................... 5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2
一、释义1. 上市公司、公司、聚辰股份:指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技术骨干人员。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8. 归属: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9. 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10. 归属日: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5.公司章程:指《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8. 《披露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19.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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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
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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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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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
序:
1、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委托饶尧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详见公司于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以及《聚辰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聚辰股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1 年 4 月27 日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期间在企业内部书面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并结合公示意见就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3、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聚辰股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6案》等议案,批准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月 19日披露的《聚辰股份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4、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登记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情形,亦未发现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5、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以 2021 年 6 月 8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向 1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2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2.6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就权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聚辰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7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聚辰股份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年 6月 8日。
2、授予数量:72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2084.1867 万股的 0.60%3、授予人数:10人4、授予价格:22.64元/股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
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8
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 1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 10%
股票第四个归属期个交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职务 激励对象人数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二、技术骨干人员技术骨干人员 10 72 80.00% 0.60%
小计 10 72 80.00% 0.60%9
三、预留部分 18 20.00% 0.15%合计 90 100.00% 0.7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内容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10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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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3、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5、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方攀峰联系电话:021-52583107传 真:021-52588686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号邮编:20005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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