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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过讨论审议后,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正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伟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亚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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