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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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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萍心如水 发表于 2021-6-1 00:00:00 浏览:  3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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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湖中宝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审查了公司董事会
提交的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和权益授予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权益
授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独立意见1、董事会确定首期股票期权的首次权益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期股票期权的首次权益授予日为 2021年 5月 3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490名激励对象授予 35705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2021年 5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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