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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科技:生益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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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科技:生益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百合 发表于 2021-5-21 00:00:00 浏览:  3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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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年5月20日召
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对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 2019 年度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关于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73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符合条件的473名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2523.2902万份。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独立董事:储小平、卢馨、韦俊、李军印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5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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