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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药业:丰原药业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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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药业:丰原药业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猫吃桃 发表于 2021-5-21 00:00:00 浏览:  3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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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药业 2020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原药业”)的专项委托,指派常合兵、洪锦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我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丰原药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丰原药业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丰原药业 2020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如期在合肥
市包河区大连路 16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何宏满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及记录员签名存档。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人,所持(代表)股份 95086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462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0 人,所持(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所持(代表)股份
95086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4627 %,其中,持股 5%以下
中小股东所持(代表)股份 103901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现场会议。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关于 20201 年度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 2020丰原药业 2020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修订的议案》计八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与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结果。
3.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八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其中《关于修订的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无股东代表提出新提案。
五、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 2020 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已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戴金煊
见证律师:常合兵、洪锦
二 0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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