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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得控制: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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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得控制: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人生若只如初见 发表于 2021-6-4 00:00:00 浏览:  2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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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5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股东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2020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21年6月3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3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
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4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1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114272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456%,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10780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2754%,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6469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70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10846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90%;反对580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8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4173%;反对580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8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公司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110796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37%;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9432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98%;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0、《关于修订及其附件的议案》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33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172%;反对 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8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修订 的议案》;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关于修订 的议案》;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中小投资者票数 是否当选
16.01 许泓 110872849 2410321 是
16.02 郭孟榕 110872849 2410321 是
16.03 陈平 110872849 2410321 是
16.04 石朝珠 110872849 2410321 是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17、《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中小投资者票数 是否当选
17.01 王力 110872849 2410321 是
17.02 习俊通 110872849 2410321 是
17.03 巢序 110872849 2410321 是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18、《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中小投资者票数 是否当选
18.01 贾滢澜 110870149 2407621 是
18.02 陈志旻 110872849 2410321 是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议案8、议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议案16、17、18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议案5至议案18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结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2021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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