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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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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简单 发表于 2021-6-15 00:00:00 浏览:  3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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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2021]海字第 029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电话:(010) 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
目 录
释义 ............................................................................................................. 2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4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5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 .................................. 21四、激励对象的确定 .............................................................................. 23五、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 24六、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24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 24八、被激励董事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 25九、结论性意见 ...................................................................................... 25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经办律师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公司/上市公司/北斗星通 指所上市,股票代码:002151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票激励计划《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 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的转让等部分权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授出权益 指股票的行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授予日 指交易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公司章程 指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本法律意见 指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2021]海字第 029 号)法律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2021]海字第 029 号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北斗星通的委托,担任北斗星通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北斗星通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北斗星通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北斗星通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根据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北斗星通是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北斗星通系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187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经深交所“深证上[2007]123 号”文同意,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北斗星通”,股票代码“002151”。
北斗星通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802017541K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公司名称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东路 7 号北斗星通大厦南楼二层,法定代表人为周儒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772.9997 万元,经营范围为开发导航定位应用系统及软硬件产品、基于位置的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产品、遥感信息系统和产品、通信系统和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产品、自动控制系统和产品、组合导航系统和产品;生产和销售开发后的产品;基于位置的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施工、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检测;技术开发;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所律师认为,北斗星通系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斗星通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北斗星通不存在终止或任何导致其终止的法律情形。
(二)北斗星通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3671 号)和《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2899号),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检索查询,以及法律意见
北斗星通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北斗星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北斗星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2021 年 6 月 11 日,北斗星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促进公司黄金新十年目标的实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
法律意见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35 人,包括: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管理骨干;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授予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及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三)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比例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比例,具体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来源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65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 50772.9997 万股的 1.1128%。其中首次授予 453.5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11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总额的 19.7345%。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占本次激
励计划公告时北斗星通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1128%,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法律意见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公司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1 高培刚 董事、总经理 16.00 2.8319% 0.0315%2 尤源 董事、副总经理 6.00 1.0619% 0.0118%3 潘国平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00 1.4159% 0.0158%4 王增印 副总经理 7.00 1.2389% 0.0138%
5 杨学兵 副总经理 6.00 1.0619% 0.0118%
6 刘孝丰 副总经理 7.00 1.2389% 0.0138%
7 黄磊 副总经理 7.00 1.2389% 0.0138%
8 李阳 副总经理 6.00 1.0619% 0.0118%
9 姚文杰 副总经理 8.00 1.4159% 0.0158%
10 郭飚 副总经理 4.00 0.7080% 0.0079%
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11 378.50 66.9912% 0.7455%
员(225 人)
12 预留 111.50 19.7345% 0.2196%
合计 565.00 100.00% 1.1128%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各自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其他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占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具体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法律意见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包括在 2021 年度授出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各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 30%、30%、40%;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各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 50%、50%。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安排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30%法律意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安排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安排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安排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法律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5.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此类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具体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1.24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1.2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
2.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2.47 元的 50%,为每股 21.23元;
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2.28 元的 50%,为每股 21.14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
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法律意见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意见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1)中规定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发生上述(1)中规定情形之一,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2)中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基数,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1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30%,或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法律意见为基数,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50%,或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基数,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35%。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30%,或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基数,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50%,或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基数,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35%。
上述“净利润”指标均剔除商誉减值,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进行考评,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系数划分为 A、B、C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个人层面
1 1>个人绩效考核系数>0 0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层面
100%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100% 0解除限售比例法律意见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A、B,激励对象可按照当年度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不能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和解除限售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和解除限售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和解除限售程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如下: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且自公告法律意见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如下: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和解除限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具体如下:
1.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法律意见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法律意见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十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变更和终止需履行的程序,具体如法律意见
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 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次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变更、终止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十二)公司以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
根据《激励计划》,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次激励计划不做变更。如公司出现《管理办法》第七条中的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法律意见
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激励计划》针对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辞职、离职、身故等事项,规定了限制性股票不作调整、所获授权益继续进行和所获授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及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公司以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以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十四)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和需要履行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具体如下:
法律意见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
2.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3.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4.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法律意见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三至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方案进行表决,本次激励计划方案应当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相关程序。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三至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核实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
五、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公司拟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董事会会议决议、《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股权激励自查表等必要文件。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依据本次激励计划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公司未向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第二部分“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法律意见
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利益共享及相应的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根据《激励计划》及上述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八、被激励董事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文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培刚、尤源对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应当履行的拟订、审议、公示等法定程序,公司尚需依法履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后续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法律意见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__从 灿:__________________2021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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