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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1、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2、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曦先生、黄文灿先生、吴一禹先生、李
虹海先生、孔祥谱先生、邱凯先生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上述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被提名人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现
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2、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蒋志翔先生、卢永华先生、林治洪先生、郭
小东先生、王斌先生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核查,上述五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3、上述 5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被提名人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苏伟斌
陈 菡蒋志翔
2021年 6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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