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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事项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该事项的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期至 2022 年 8 月 20 日。
独立董事:张丽明、周国良、金小明2021 年 6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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