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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2 月更名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蔚蓝锂芯”)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所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1、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 年 7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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