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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1、本次调整后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市场形象维护,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
二、关于 2021 年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独立意见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预案,符合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董 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利 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其他筹资方式。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市场形象,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议案。
三、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第二期全球创享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所述,同意公司 85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1351316 股,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四、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的独立意见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干勇、陈十一、万良勇、刘薰词2021 年 6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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