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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6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 时在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
司徐州本部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宝莲寺路 19 号)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7 号)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
束后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40921518股。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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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1384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32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04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821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 98.8725%;反对 3172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 1.12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316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 45.3403%;反对3172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 54.659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 0%。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4.1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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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 15:00 时结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通过,该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就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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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航 徐 涛
____________________薛冰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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