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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与认购对象张曦先生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后作出的审慎决定,同时就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与认购对象张曦先生协商一致,拟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苏伟斌
陈 菡蒋志翔
2021 年 6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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