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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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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1-6-30 00:00:00 浏览:  4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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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度股东大会事宜》的议案,决定召开股东大会。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index/index.html)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吉林省长春市汽
车开发区东风大街 225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汉杰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99226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407%。
3
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40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58562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16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载议案相符。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
4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序 有表决权股
议案名称 同意 权股份总 反对 弃权 权股份总
号 份总数的比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例(%)
(%) (%)
2020 年度董事会
1 3156379656 99.9309 1567160 0.0496 615600 0.0195工作报告
2020 年度监事会
2 3156379656 99.9309 1612460 0.0510 570300 0.0181工作报告
3 2020 年财务决算 3156321256 99.9290 1625560 0.0515 615600 0.0195
2020 年度利润分
4 3157142884 99.9551 1351232 0.0428 68300 0.0022配方案
2020 年年度报告
5 3156353356 99.9301 1567160 0.0496 641900 0.0203及其摘要关于增加公司注
6 3156906056 99.9476 1567160 0.0496 89200 0.0028册资本的议案5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序 有表决权股
议案名称 同意 权股份总 反对 弃权 权股份总
号 份总数的比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例(%)
(%) (%)关于修订《公司章7 3156929356 99.9483 1612460 0.0510 20600 0.0007程》的议案
关于增加 2021年
8 度日常关联交易 82109739 83.8603 2069260 2.1134 13733516 14.0263预计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关于上述议案的投票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议有表决
序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权股份总
号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数的比例例(%) 例(%)
(%)
1 2020 年财务决算 95671355 97.7111 1625560 1.6602 615600 0.6287
2020 年度利润分
2 96492983 98.5502 1351232 1.3800 68300 0.0698配方案
2020 年年度报告
3 95703455 97.7438 1567160 1.6006 641900 0.6556及其摘要关于增加公司注
4 96256155 98.3083 1567160 1.6006 89200 0.0911册资本的议案6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议有表决
序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权股份总
号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数的比例例(%) 例(%)
(%)关于修订《公司章5 96279455 98.3321 1612460 1.6468 20600 0.0210程》的议案
关于增加 2021 年
6 度日常关联交易 82109739 83.8603 2069260 2.1134 13733516 14.0263预计的议案上述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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