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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8日收到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中认定了会计差错,以及通过自查发现以前年度会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公司已对《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和自查发现的前期会计
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
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事项说明如下: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之签署页)
刘用腾 刘晓为 莫 冰
林 强 廖清富 张 白
李 文 金玉丰 李 麟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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