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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集团统一授信的意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给予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集团最高授信额度 134.60 亿元(含低风险分项额度 5亿元),支用限额 129.60 亿元,授信期限一年,业务品种包括:1.公司授信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保函、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品种;2.金融市场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债券投资等金融市场业务品种;3.低风险业务品种;4.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我行附属机构开展的各项授信类业务。上述1-4 项业务品种的使用,除同业拆借外均不得为信用方式;各项产品利费率不低于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且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民银董办字[2021]8 号)的定价原则和具体定价要求。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最高授信额度占本公司 2021 年第一季
度末未经审计资本净额(6850.85 亿元)的 1.96%,占我行 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4596.77 亿元)的 2.93%。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项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核批准。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以上关联事项后,认为:
以上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以及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2021 年 6月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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