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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普医疗: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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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普医疗: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王员外 发表于 2021-6-30 00:00:00 浏览:  2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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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030 股票简称:阳普医疗 公告编号: 2021-043债券代码:112522 债券简称:17阳普 S1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27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就关注函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 1.本次权益变动后,格力金投拥有你公司表决权股份占比 10.86%,请说明格力金投是否拟长期持有你公司股权、后续是否有增持或减持你公司股份计划,并结合交易完成后格力金投持有你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后续持股计划及你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席位安排、管理层任免、生产经营决策方式等,说明交易完成后格力金投是否能够控制你公司,你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并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说明格力金投是否拟长期持有你公司股权、后续是否有增持或减持你公司股份计划
1、格力金投关于锁定期的承诺格力金投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冠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不可撤销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简称“本次交易”),并于2021 年 6 月 28 日出具《关于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因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阳普医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过
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发生前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入
的 15438845 股阳普医疗股份,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3)本公司通过以上第(1)条及第(2)条所述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的阳
普医疗的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若本公司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格力金投关于增持情况的说明根据格力金投出具的书面说明,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格力金投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继续对上市公司增持股份以巩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华商律师”)认为:
1、格力金投已出具书面的承诺,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内,格力金投将继续持有且不会减持其持有阳普医疗的股份。
2、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格力金投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继续对上市公司增持股份以巩固对阳普医疗的控制权。
(二)结合交易完成后格力金投持有你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后续持股计
划及你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席位安排、管理层任免、生产经营决策方式等,说明交易完成后格力金投是否能够控制你公司,你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1、本次交易完成后格力金投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本次交易前,格力金投持有阳普医疗 15438845 股股份,占阳普医疗总股本的 4.99%;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格力金投将持有阳普医疗 33528364 股股份,占阳普医疗总股本的 10.86%。同时,鉴于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邓冠华及赵吉庆均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阳普医疗剩余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格力金投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将超过邓冠华,格力金投将成为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其所持公司股份表决权占公司总有效表决权(总有效表决权系指公司总表决权扣除已放弃的表决权后的剩余表决权总和)的比例为 14.29%。
本次交易前后格力金投、邓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吉庆持有阳普医疗股份、拥有阳普医疗表决权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拥有表决
本次交易前拥有 权占公司
拥有表决 本次交易后拥有表 拥有表决
姓名 表决权股份数量 总有效表
权比例 决权股份数量(股) 权比例
(股) 决权的比例
格力金投 15438845 4.99% 33528364 10.86% 14.29%
邓冠华 72358074 23.43% 0 0% 0%
赵吉庆 19960000 6.46% 0 0% 0%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董事会席位安排、管理层任免、生产经营决策情况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董事会席位安排及管理层任免情况
根据邓冠华与格力金投于 2021年 6月 23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交易双方同意:
1)于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格力金投有权要求邓冠华配合对阳普医疗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以促使和积极推动格力金投取得阳普医疗的实际控制权;
2)邓冠华应促使并推动格力金投推荐的候选董事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在阳普医疗的董事会中取得超过半数的席位,以使得格力金投取得阳普医疗的控制权。为此,格力金投及邓冠华均同意促使并积极推动格力金投对董事的提名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并促使阳普医疗按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聘用等程序。
根据《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 107 条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第 27 条规定,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同意即可决定上述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事项。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格力金投有权通过本次交易的协议安排取得董事会超过半数的席位,且其可通过控制董事会决定公司管理层(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但根据格力金投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的专项说明,其仅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定调整,并无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第 107 条第(三)项规定,董事会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第 128 条第(一)项规定,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 132 条规定,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若干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第 27 条规定,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同意即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依照上述规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均由公司董事会决策,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具体执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且本次交易完成后,格力金投可取得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并可控制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任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格力金投有权通过控制公司董事会决定经营计划及任免管理层来实际决策公司的生产经营事务;但根据格力金投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专项说明,其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3、本次交易完成后格力金投能否控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3.1 条
第(七)项规定,“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格力金投将持有阳普医疗 33528364 股股份,占阳普医疗总股本的 10.86%,占阳普医疗总有效表决权的 14.29%;同时,自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邓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吉庆均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阳普医疗剩余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格力金投将成为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
并且,根据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格力金投有权要求邓冠华配合对阳普医疗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并在阳普医疗的董事会中取得超过半数的席位,邓冠华应促使和积极推动格力金投取得阳普医疗的实际控制权。
综上所述,公司及华商律师认为,鉴于:
(1)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格力金投将持有阳普医疗 10.86%表决权的股份,为持有阳普医疗第一大表决权的股东,且自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邓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吉庆均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阳普医疗剩余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格力金投将成为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且公司无其他单一持股比例或者直接持有阳普医疗表决权超过 5%的股东,格力金投所持表决权占公司总有效表决权的 14.29%,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格力金投有权要求邓冠华配合对阳普医疗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格力金投有权根据本次交易的协议安排实现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因此,本次交割完成后,格力金投能够实际控制阳普医疗。
4、阳普医疗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如前所述,鉴于:
(1)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格力金投将持有阳普医疗 10.86%表决权的股份,格力金投为持有阳普医疗第一大表决权的股东,其所持表决权占公司总有效表决权的 14.29%,且截至本回复函出具日,阳普医疗不存在其他单一持股比例或者直接持有阳普医疗表决权超过 5%以上的股东;
(2)格力金投已签署书面的承诺函,承诺在《关于锁定期的承诺函》的承诺期限内继续持有且不会减持其持有阳普医疗的股份;
(3)格力金投有权要求邓冠华配合对阳普医疗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适当调整,促使并推动格力金投推荐的候选董事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在阳普医疗的董事会中取得超过半数的席位,格力金投可通过上述协议安排控制阳普医疗的董事会;
(4)根据邓冠华在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保证,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在未经格力金投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邓冠华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阳普医疗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邓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及邓冠华关联方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但因阳普医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原因造成的邓冠华持有的阳普医疗股份增加的情形除外);自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之日起,邓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及邓冠华关联方亦不会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和签订一致
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阳普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阳普医疗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阳普医疗的控制权;邓冠华及其一
致行动人及邓冠华关联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不会从事任何对格力金投控制阳普医疗有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5)同时,格力金投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继续对上市公司增持股份以巩固对阳普医疗的控制权。
因此,综上所述,阳普医疗目前不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综上,华商律师认为:
1、格力金投已做出书面承诺在其承诺的锁定期限内继续持有且不减持阳普医疗的股份,且其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继续对上市公司增持股份以巩固对阳普医疗的控制权。
2、本次交易完成后,格力金投将成为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格力金投有权根据本次交易的协议安排实现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因此格力金投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能够实际控制阳普医疗。
3、本次交易完成后,格力金投将通过持有阳普医疗最高比例的表决权、承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邓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吉庆在放弃期限内放弃所持阳普医疗剩余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有权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控制董事会)、限制转让方增持及再次谋取控制权、后续进一步增持阳普医疗股份等方式维持并进一步巩固其对阳普医疗的控制权,阳普医疗目前不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问题 2. 股权转让后,邓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吉庆合计持有 24.03%公司股份,根据前述协议,邓冠华、赵吉庆放弃其所持股份表决权期限为 36 个月。
请说明:(1)36 个月内邓冠华、赵吉庆是否有股份转让计划,转让股份对应表决权是否自动恢复,是否影响格力金投对公司的控制权;(2)协议期满后,邓冠华、赵吉庆对其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进一步安排或计划,若是,请详细列示相关计划,并说明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若否,请说明控制权频繁变更对你公司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回复:
(一)36 个月内邓冠华、赵吉庆是否有股份转让计划,转让股份对应表决
权是否自动恢复,是否影响格力金投对公司的控制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邓冠华与格力金投签署了出售阳普医疗 18089519股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目前尚未完成交割,且邓冠华不排除在未来 36 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时间、减持方式以及减持数量范围内进一步减持公司的股份。另根据格力金投(甲方)与邓冠华(乙方)已签署的《不可撤销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第 1.8 条之约定:“除向甲方或甲方的指定方或甲方的关联方转让外,乙方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减持、质押等)弃权股份应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分弃权股份;在已经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相关弃权股份的受让方无需受限于本协议下表决权放弃之限制,但乙方处分上述弃权股份所获得的交易对价应仅专项用于解除标的股份质押、偿还标的股份质押对应的债务等经甲方进行书面确认和指定的用途。”因此,36 个月内如邓冠华拟发生股份转让行为,需由格力金投事先书面同意,邓冠华相关弃权股份的受让方才能不受限于表决权放弃之限制,因此未来若无法得到格力金投的书面同意,邓冠华无法转让弃权股份,将不会对格力金投的控制权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告披露,赵吉庆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5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76%),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发布《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截至该公告披露,上述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且截至该公告披露之日,赵吉庆持有公司 1996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64%。除该公告披露之外,赵吉庆不排除在未来 36 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时间、减持方式以及减持数量范围内进一步减持公司的股份。且根据格力金投(甲方)与赵吉庆(乙方)已签署的《不可撤销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第 1.3 条之约定:“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乙方主动或者被动地减持目标公司股份、目标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本协议项下弃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已自动全部放弃。”因此,赵吉庆股份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股份对应表决权会自动恢复,但由于赵吉庆持股比例较小,仅为 6.46%,其股份转让对格力金投的控制权影响较小。
此外,根据格力金投出具的说明,格力金投不排除在在未来 12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继续对上市公司增持股份以巩固对阳普医疗的控制权。
(二)协议期满后,邓冠华、赵吉庆对其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进一步安排或计划,若是,请详细列示相关计划,并说明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若否,请说明控制权频繁变更对你公司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邓冠华和赵吉庆未表示协议期满后对其所持股份(如有)存在进一步安排或计划。
根据格力金投出具的说明,格力金投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继续对上市公司增持股份巩固对阳普医疗的控制权。
由于格力金投在取得控制权后,不排除继续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且邓冠华和赵吉庆尚未表示协议期满后对其所持股份存在进一步安排或计划,预计上市公司不会发生控制权频繁变更的情况,不存在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问题 3. 根据你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年报,邓冠华所持股份均已质押,请说明前述质押情况是否会对本次股权转让造成不利影响,自查并说明此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其他障碍。
回复:
(一)根据你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年报,邓冠华所持股份均已质押,请说明前述质押情况是否会对本次股权转让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邓冠华所持阳普医疗的股份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 持有无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售条件的 条件的股份股份
股份数量 数量 数量状态542685
邓冠华 23.43% 72358074 18089519 质押 7235807455根据邓冠华提供的其与质权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长城华西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2017 年长城银质字第 2017051900000035-2号”《股票质押合同》,出质人邓冠华将其所持的阳普医疗的 72358074 股股票用于提供股票质押担保,相关质押担保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质押登记,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质押登记尚未解除。
按照邓冠华与格力金投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邓冠华将向格力金投转让其持有的阳普医疗 18089519 股股份(占阳普医疗总股本的 5.86%,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上述质押情况不会对本次股份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理由如下:
1、相关交易协议已经对存在股份质押情形下的股份转让设置了相应安排,且邓冠华承诺将在标的股份过户前配合解除标的股份的股份质押
根据邓冠华与格力金投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273513527.28 元,而邓冠华基于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收取交易价款的监管账户的资金支取应仅专项用于解除标的股份质押、偿还标的股份质押对应的债务和缴纳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中邓冠华涉及的税款,该监管账户由邓冠华、格力金投和商业银行共同监管,格力金投对邓冠华符合协议约定的支取资金予以配合。
邓冠华在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中已承诺,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要求以及格力金投的相关要求,在标的股份过户前配合解除上述标的股份的股份质押,以促使标的股份顺利转让。
2、质权人已出具书面同意函,确认同意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及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邓冠华已于 2021年 6月 25日取得标的股份质权人长城华西银行成都分行出具的《质权人同意函》,该函明确确认长城华西银行成都分行同意邓冠华将质押股份中的 18089519 股
股票转让给格力金投,并在解除质押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邓冠华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股份存在质押的情况将不会对本次股份转让造成不利影响。
(二)自查并说明此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其他障碍
经本公司自查本公司的情况、《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且与交易双方进行核实确认与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其他相关情况后,本公司认为本次股份转让的登记过户除了尚需满足《股份转让协议》下约定的关于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之外(包括但不限于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等),暂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障碍,具体原因如下:
1、《股权转让协议》系邓冠华与格力金投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主体适格,且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
2、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邓冠华持有的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该标的股份除了存在质押情形之外,不存在与该标的股份相关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而导致标的股份被查封、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邓冠华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限售承诺,邓冠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出售相关股份时还需满足上述规定的相关具体要求。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邓冠华为阳普医疗的董事长,其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8089519 股,而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为邓冠华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18089519 股,未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邓冠华转让上述标的股份时,不存在上述规定中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综上所述,邓冠华转让上述标的股份给格力金投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不存在违反邓冠华相关限售承诺的情形。因此,本公司认为本次股份转让的登记过户除了尚需满足《股份转让协议》下约定的关于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之外,暂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障碍。
问题 4. 请补充说明本次控制权转让尚需双方履行的审议程序和需满足的条件等,是否存在审议不能通过的风险。
回复:
格力金投已经就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履行了内部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尚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批通
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问题 5. 请说明此次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具体过程、参与筹划人员及在信息保密方面采取的措施,并结合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等近一个月内的交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回复:
(一)本次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具体过程、参与筹划人员情况本次交易的谈判方式通过线下沟通方式进行磋商、筹划,并形成了《交易进程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初次接触阶段2021 年 5 月 10 日,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次接触。双方就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就本次交易意向进行沟通商议,就本次交易具体细节进行沟通并形成一致安排,同意推进后续相关工作。
2、实质洽谈阶段2021 年 5 月 20 日,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协议的具体条件进行沟通商议。
3、签署协议阶段2021 年 6 月 23 日,交易各方签署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等协议文件。
2021 年 6 月 24 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不可撤销的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交易的保密措施
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各方,关于本次交易采取保密措施具体如下:
1、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各方均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内幕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按照相关要求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2、本次交易各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交易各方少数核心管理层,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
3、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明确了保密信息的范围、权利与义务等事项。
交易各方在筹划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过程中,尽力缩短决策和材料编制时间,尽最大努力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知悉范围,明确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禁止利用本次控制权变更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同时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
综上所述,在上述交易的各阶段,交易各方均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告知了交易各方需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近一
个月内的交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直系亲属近一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问题 6. 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6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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